(2009)浙海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金鹰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金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amesDavidKilpatrick。委托代理人:任永舟。委托代理人:左轶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华。委托代理人:黄昌平。上诉人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鹰工艺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上诉人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劭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