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金星与陈有法、赵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星,陈有法,赵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81号原告孙金星,西街道新双溪村孙村。委托代理人陈旭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法,城西街道上杨村。被告赵秀林,城西街道上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星诉被告陈有法,赵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星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