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焕江与冯洁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江,冯洁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焕江。委托代理人吴丰田,丰润区丰润镇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洁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江与被告冯洁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焕江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