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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9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樟华与虞彩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樟华,虞彩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98号原告:朱樟华,经商,户籍所地在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路23-25号。被告:虞彩法,廿三里街道王店村殿口。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朱樟华与被告虞彩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彩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樟华起诉称:原告将篁园针织市场81号租给被告使用,曾多次要求被告付清2007年8月8日至2008年8月8日一年的房租,由于被告种种理由推迟,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付清2007年8月8日至2008年8月8日的租金28000元。被告虞彩法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朱樟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承租义乌市针织市场81号店面房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虞彩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能与其庭审陈述相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7月27日,原告朱樟华与被告虞彩法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义乌市针织市场81号店面房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二年,自2006年8月8日至2008年8月8日止,年租金为28000元,租金总额为56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006年8月8日至2007年8月8日的租金28000元,剩余租金28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及时支付租金。被告拖欠原告租金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虞彩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彩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樟华租金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虞彩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颜虹英【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