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玉虎。委托代理人:虞伟庆、楼寒霜。被告: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严炎中。被告: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原告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益信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董 伟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