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江苏××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31号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江苏××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蒂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