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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2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义、吴东海与吴东海、吴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吴东海,吴青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22号原告陈义,东街道平畴村13组。委托代理人陈政华,。被告吴东海,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3幢6号。被告吴青娟,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3幢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诉被告吴东海、吴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以原、被告庭外和解,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