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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12号原告:齐某,女,195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郑某,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