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12号原告:齐某,女,195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郑某,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