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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