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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 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