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 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