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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黄××。被告:谢××。原告黄××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起诉称,被告谢××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27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于2009年2月重新对双方借款关系及金额进行了确认。2009年4月,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余款2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再未归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谢××归还借款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查明,2009年12月21日嘉善县公某某对谢××、张某某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发出善公经立(2009)56号立案决定书。谢××系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的借款人。据此,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益民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