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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朱××。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以被告朱××已被刑事拘留,债权暂时难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