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朱××。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以被告朱××已被刑事拘留,债权暂时难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