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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丽英与徐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徐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1号原告张丽英,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226弄16号。委托代理人黄铁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朝良,经商,阳市虎鹿镇燕山村。原告张丽英与被告徐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对被告徐朝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