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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郭得轮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得轮,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钟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郭得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熠。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吴君。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王苗兴。被告钟洋。原告郭得轮为与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钟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被告钟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得轮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茜、张熠、被告天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钟洋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杭州分公司代表天工公司承接了济南军区杭州干休所长乐路住房建设工程。同年3月至10月期间,杭州分公司项目经理钟洋(或为承包人)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石子、沙子,总计价值人民币60325元,并承诺于2008年1月26日前付清。但是至今仅收到被告付款10000元,尚有货款50325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材料货款人民币50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天工公司答辩称:天工公司只认可长乐路住房项目工程是杭州分公司承建的,原告诉称钟洋的相关信息是不正确。被告杭州分公司、被告钟洋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济南军区(长乐路)干休所录音记录,证明杭州分公司在2007年曾经承接位于长乐路的干休所的住房建造工程业务,双方曾经签订建筑承包合同。2、杭州分公司的录音记录,证明钟洋是杭州分公司的项目经理,钟洋于2007年与杭州分公司签订长乐路干休所的建筑施工合同。3、收条,证明杭州分公司收到原告价值人民币49095元的建筑材料。4、收条,证明杭州分公司收到原告价值人民币11230元的建筑材料。被告天工公司质证如下:两份录音资料均已听过,对证据1被告认可,钟洋与杭州分公司确实有承包干休所的合同;对证据2,从声音来听,象被告公司的叶副经理。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文字上可以理解为货款已经付清。被告杭州分公司、被告钟洋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杭州分公司在2007年承接济南军区位于杭州市长乐路的干休所住房建造工程,被告钟洋是该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该工地供应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被告钟洋向原告出具两份收条,两份收条表明收到原告供应的建筑材料共计60325元,两份收条均由被告钟洋签名,均表明欠款于2008年元月26日前付清。之后,被告钟洋向原告付款10000元,尚欠50325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钟洋系被告杭州分公司在承建济南军区位于杭州市长乐路干休所住房工程的工地负责人,原告在向该工地供应建筑材料后,均由被告钟洋出具收条,被告钟洋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对两份收条中涉及的尚欠货款50325元应由被告杭州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被告天工公司对其下属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得轮货款50325元。二、驳回原告郭得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元,由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