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张××、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张××,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袁××。被告:张××。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张××、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袁××承担。审判员 陈文晖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翔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