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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张××、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张××,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袁××。被告:张××。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张××、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袁××承担。审判员  陈文晖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翔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