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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法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明东与孙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东,孙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核稿:审核: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1143号申请人李明东,昌乐县人民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孙玉祥,昌乐县人民银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明东与执行人孙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