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合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章××。被告:合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路与××交叉口天××层。法定代表人:狄××。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95元,合计人民币2941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