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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一半即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