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48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赵××。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1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