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兴标与卢相东、庞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标,卢相东,庞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57号原告:陆兴标,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岩头背4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才厅,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卢相东,农民,住天台县三州乡东胜路119号。被告2:庞邦荣,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始丰中路6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立,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兴标与被告卢相东、庞邦荣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庞邦荣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兴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400元,其他诉讼费用1200元,合计人民币7000元,由原告陆兴标负担。审 判 长 周 和 平审 判 员 胡国卫人民陪审员蒋廷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 慧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