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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