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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阿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敦煌市华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华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阿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华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磊,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查天斌,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阿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给付设备款105244.7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227.50元、执行费1478元。为执行本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阿克塞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帐号上的资金XXXX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6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尔���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彦  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