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45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53-1号原告袁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