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浔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市××制品厂与湖州市××皮件××有限公司、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制品厂,湖州市××皮件××有限公司,张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湖州市××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村。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湖州市××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横街。法定代表人:张乙。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制品厂与被告湖州市××皮件××有限公司、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皮件××有限公司、张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83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383元,由原告湖州市××制品厂负担。审判长  徐小明审判员  沈建国审判员  闵 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