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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毛银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毛银昌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8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人徐叶芳。被告毛银昌,浦镇达郭村四间头5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毛银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