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月娥、高月娥为与被上诉人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与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月娥,高月娥为与被上诉人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月娥,女,1949年10月30日出生,西班牙王国公民,住西班牙王国阿利坎特卡尔佩迪普达西翁大街31号,原籍中国浙江省青田县人,在中国境内住址为浙江省瑞安市城关镇柏屏街后巷3号。委托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保友,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高月娥为与被上诉人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慧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及程顺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月娥的委托代理人汪献忠,被上诉人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瑜、傅保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郑慧芳代理审判员何小丽代理审判员程顺增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楼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