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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袁××、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袁××,单××,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袁××。被告:单××。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袁××、单××、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亦代理审判员  宣小虎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