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袁××、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袁××,单××,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袁××。被告:单××。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袁××、单××、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亦代理审判员 宣小虎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