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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义乌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义乌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甲,王甲,吴甲,吴乙,吴丙,林某某,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义乌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陈乙。委托代理人陈丙。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生产资料市场××区××号。法定代表人吴乙。被告义乌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甲。被告陈甲。被告王甲。被告吴甲。被告吴乙。被告吴丙。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义乌市××化工有限公司、义乌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甲、王甲、吴甲、吴乙、吴丙、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陈甲坐落于义乌市现代城市花园6-13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92.86平方米。(预售合同号29435)二、陈甲与王甲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路41号4单元301室房产(权证号:义房权证稠城字第××号、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