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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婉燕与范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婉燕,范仙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167号原告:王婉燕,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01273123,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484号。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仙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10043278,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洪家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婉燕与被告范仙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婉燕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64元,减半收取12532元,由原告王婉燕负担。审 判 长 苏 顺 法审 判 员 张 新 明人民陪审员 秦旺仁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