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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骏与邹勇、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骏,邹勇,周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64号原告:罗骏,男,1978年8月9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望柯村23幢401室。被告:邹勇,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原巨化晋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望柯村9号楼2单元603室(现下落不明)。被告:周小琴,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江山市人,浙江汇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望柯村9号楼2单元603室。委托代理人:金威,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骏诉被告邹勇、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孟繁义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人民陪审员  吴春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