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光与骆雄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骆雄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81号原告:骆光,城街道义东路112号1单元206室。被告:骆雄大,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与被告骆雄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光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