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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光与骆雄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骆雄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81号原告:骆光,城街道义东路112号1单元206室。被告:骆雄大,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与被告骆雄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光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