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程×、李××。被告:浙江××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卫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