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施浩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银泉,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方其其,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积魁弄3号。法定代表人:胡绍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轶,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青少年宫五楼。负责人:楼正浩,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两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