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09号原告苏×。委托代理人邹××。被告郑××。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