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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奥(大连)能源船运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奥(大连)能源船运有限公司,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新奥(大连)能源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5号b座1401室。法定代表人:杨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燕,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安静,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东河路139号国亚写字楼8楼。法定代表人:叶海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奥(大连)能源船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12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奥(大连)能源船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新奥(大连)能源船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