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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