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