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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00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0035号原告贺某某,女,住永寿县上邑乡。被告张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协商处理,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