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00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0035号原告贺某某,女,住永寿县上邑乡。被告张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协商处理,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