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学成与王乃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学成,王乃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戴学成,身份证号码330325195608070932,住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朝阳路106号。委托代理人:任朝金,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瑞安市塘下镇站前路2号。被告:王乃恕(曾用名王乃怒),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苍南县仙居乡河西岸村56号,现住苍南县钱库镇陈家堡村陈东北路90-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学成诉被告王乃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学成于2009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学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戴学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