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山县神火热处理厂与圣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神火热处理厂,圣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常山县神火热处理厂,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鲁里村。合伙企业承包人:郑东英,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紫荆小区37幢东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姜小平,男1957年9月19日生,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紫荆小区37幢东单元301室。被告:圣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4路。法定代表人:钟小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永辉,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神火热处理厂与被告圣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神火热处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