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97号原告���某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被告周某,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劲柏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