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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郑国梁与张灿伟、王清芳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梁,张灿伟,王清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郑国梁。委托代理人:卜亚夫。委托代理人:欧向晖。被告:张灿伟。被告:王清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代表人:吴锴辉。委托代理人:陈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戈、杭州嘉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