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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38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成海与薛广启、姚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海,薛广启,姚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89号原告:严成海,男,193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广启(又名薛广超),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慈溪经济开发区国辉包装箱厂厂长,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姚金根,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成海与被告薛广启、姚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成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