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董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农业专业合作社,董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23号原告:瑞安市××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村。法定代表人:董乙。被告:董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董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董甲之妻翁金妹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250元。审 判 长 葛 建 敏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潘光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成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