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潘××为与被告高×、涂××、陈××民间借贷纠与高×、涂××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潘××为与被告高×、涂××、陈××民间借贷纠,高×,涂××,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高×。被告:涂××。被告:陈××。原告潘××为与被告高×、涂××、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涂××、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起诉称:2009年5月21日,高×、涂××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潘××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3%,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十五计算,陈××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潘××如约出借款项,被告违约,借款分文未还,经多次催讨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高×、涂××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5月22日起至偿还完毕为止,按月息3%计算)、违约金(从2009年6月20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十五计算);判令被告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保证借款合同、借据各一张,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3、银行转帐单一张,证明原告支付的借款金额。被告高×、涂××、陈××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证据原件,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故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高×、涂××向原告潘××借款本金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在合同中约定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成立,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借款约定的利率3%及违约金,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作适当调整,利息和违约金均按年利率19.44‰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涂××偿付原告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19.44‰计算,从2009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涂××追偿;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高×、涂××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鸥翔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时间:2009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审判长(员)胡爱华书记员宣读本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涂××偿付原告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19.44‰计算,从2009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涂××追偿;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高×、涂××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