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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91号原告:胡××。被告: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长  陈国辉审判员  陈顺丈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