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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于海洲买卖合同纠纷与于海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于海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98号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祝村。法定代表人:陈瑜。委托代理人:李建康。委托代理人:陈信亚。被告:于海洲,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镜湖小区7号楼3单元301室。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于海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案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土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伟松、审判员陈鑫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许莹担任记录。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康、陈信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海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26日在诸暨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于海洲向原告购买电脑绣花机2台,每台价款47500元,总货款95000元,交货时间2007年2月10日。付款期限约定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预付款19000元,机器到达需方厂房后付机器款36000元,剩余40000元欠款于2007年9月30日前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为:需方须按约定期限付款,否则按每天总欠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诉讼管辖,即如发生纠纷由供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给被告绣花机2台。2007年3月20日,双方经对帐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万元,由被告于海洲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07年9月30日前付清。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2800元。被告于海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被告于海洲向原告购买电脑绣花机的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纠纷管辖等条款的事实;证据2、欠条一份。证明截止2007年3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绣花机款4万元,约定在2007年9月30日前付清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于海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于海洲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应属有效。原告主张被告于海洲尚欠其货款4万元,提供由被告于海洲出具的欠条佐证,本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于海洲应承担支付义务。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于海洲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800元。该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适当减少。本院考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合理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为35000元为宜。故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海洲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明,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海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0元,合计人民币75000元整;二、驳回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于海洲负担17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土钍审判员  黄伟松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