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巨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碓山。法定代表人:徐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春伟,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巨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27号。法定代表人:林秉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唐学锋审判员 郑伟明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