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吾新华与郑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新华,郑战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49号原告:吾新华,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坝底村115号。委托代理人:徐敏慧,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战峰,城区石梁镇上静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吾新华诉被告郑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吾新华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吾新华负担。审判长 李海声审判员 余洪喜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