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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晨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余林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晨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余林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8号原告:衢州市晨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四路393号。法定代表人:王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霞,该公司职员。被告:余林峰,城区礼贤街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晨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晨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晨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衢州市晨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海声审判员  余洪喜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