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5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建飞与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飞,吴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47号原告:黄建飞,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1组。被告:吴忠良,市江东街道大元村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飞与被告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建飞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